刘某某与李某某系深圳某小学同班同学。因家长工作繁忙,二人放学后均被送至田某某个人开办的校外托管机构(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,亦未取得教育部门备案)进行课后看护和作业辅导。一天下午,托管期间,刘某某与李某某在教室内追逐打闹,田某某当时正在另一房间辅导其他学生。刘某某不慎摔倒,导致手臂骨折,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。事发后,刘某某家长要求李某某家长及田某某共同赔偿,各方就责任划分产生争议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及教育部《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的相关精神,校外托管机构属于为中小学生提供课后看护、餐饮、休息等服务的经营主体,虽不同于学校,但对托管期间的未成年人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田某某开办的托管机构虽未登记,但实质上属于“其他教育机构”,应参照适用该条规定,对托管学生承担教育、管理职责。
本案中,田某某作为托管机构的开办者和实际管理人,在托管期间擅离教室,未对打闹的学生及时制止,也未安排足够的照护人员维持秩序,明显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保护义务。其过错行为与刘某某的受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因此,田某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。具体而言,由于其系个人经营,责任由其个人财产承担。
李某某与刘某某追逐打闹,是导致刘某某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之一。李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,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;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李某某的家长将孩子送至托管机构,已暂时将部分监护职责转移给田某某,但并不意味着监护责任的完全免除。若李某某在打闹中存在主要过错(如推搡、绊倒等),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若双方系互相打闹、均有过错,则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,减轻李某某监护人的责任。
刘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追逐打闹的危险性应有一定认知,其参与打闹的行为本身亦存在过错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,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因此,法院在认定责任比例时,可能会考虑刘某某自身的过错,适当减轻田某某和李某某监护人的赔偿数额。
综合类似案例,法院通常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进行责任划分。例如:
若田某某的托管机构未依法登记,尽管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,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,且在诉讼中可能因违法经营而被推定为具有更大过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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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托管虽解决了家长的后顾之忧,但安全责任不容忽视。无论是托管机构还是学生家长,都应增强法律意识,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、健康的成长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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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1-01 12:10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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